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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第一章:劳动关系的建立

文章上传:骉控自动化 浏览量:154 发布时间:2024-04-23

  所谓劳动关系建立,又称为劳动关系的产生或者发生,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

  不是。劳动关系成立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形式要件,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是的。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理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在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后,该劳动合同即发生效力,并且试用期条款也同时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延长试用期的,可以认定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依法可以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允许超出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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