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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州共有产权房普遍的问题解答

文章上传:骉控自动化 浏览量:154 发布时间:2024-02-11

  随着《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大家有很多疑问点,如什么是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有何权益?等等,小编给大家理了一些普遍的问题的疑惑点,具体解答详见正文。

  《办法》首先明确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广州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稳定就业等规定条件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广州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

  《办法》还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具体包括教育、医疗、户政、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儿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可以立户、入户,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当作本社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享受养老等家庭综合服务。

  备注: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中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人才绿卡主卡人员之一的,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⑶申购前缴纳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中断、补缴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不计在内);

  ⑹对双职工家庭,或有博士、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等人员优先配售供应。从购买程序上看,房源供不应求时摇号抽签,不轮候。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承购人不能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不能转化为商品住房),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一般都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项建设规划指标、使用良好性能不低于同一居住区商品住房中等水准。其中,以60-80平方米两居室或小三居室成套住宅为主,能适应地块形态插花布局少量60平方米以下和90平方米以上户型,由申购人根据居住需求和经济能力自行考虑选择购房面积大小。

  据介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前,首行要由代持管理机构办理评估,取得市场价作为参考。

  答:承购人可以按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给出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

  答:可以,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统一办理。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房,物权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办理”。

  答: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转让收入。

  答:没有差别,完全一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儿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可以立户、入户,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当作本社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享受养老等家庭综合服务。

  答: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车位、车库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由代持管理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管理,租赁给居住区住户使用。

  答: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再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不接受再次申购。再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答: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新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换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不接受换购申请。换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答:承购人可以按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给出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

  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目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第二条的规定为:“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按本市及国家规定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和利率由金融机构与购房人协商确定。

  答: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后,承购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其他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必须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在取得其他住房使用权之前,承购人可按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超过1年。

  如果不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承购人及其配偶将被追究违有协议违约责任,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惩戒。

  答:为避免违规出租、出借或其他违法使用问题,承购人有接受代持管理机构巡查实际居住情况的义务,巡查严格依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方式来进行,逐步采取与小区安保电子监察相结合的非入户方式。另外,如果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使用住房时,承购人应配合相关调查取证。

  答:弄虚作假的申购无效,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还,申购人需承担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依法惩戒、追究违约经济责任等不利后果。

  答:购房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具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占销售前同地段、同类型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产权份额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比例在销售公告时和售价一同公布,并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中载明。

  答:申购人申购前应仔细查看申购公告资料后再参加申购,尤其是做好自身经济能力衡量,一旦中签后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和《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对线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购入口,申购条件+材料+价格、房源情况、网上看房入口。

  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那么广东共有产

  广东共有产权房面积最大的有多大?《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面积标准。

  广东共有产权房可以出租吗?不可以,承购人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更改房子结构。

  被认定为“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广州2023年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房选房对象经过资格审核通过并参加选房顺序号摇号的权利主体(申购人)。

  如需咨询选房有关问题,可在周一至周日9:00-17:00拨打咨询电话、、、、、、、。

  2023年广州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房选房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城隽雅苑销售中心。

  选房时间为2023年9月1日-9月3日,具体批次安排详见《2023年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住房选房批次安排表》。

  选房时间为2023年9月1日-9月3日,具体批次安排详见《2023年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住房选房批次安排表》。

  《广州市2023年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住房选房公告》发布,本项目选房时间为2023年9月1日-9月3日。

  2023年度广州市常规积分制入户工作真正开始启动,入户指标为1.5万个较2022年度增加2000个。

  【导语】:随着《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大家有很多疑问点,如什么是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有何权益?等等,小编给大家理了一些普遍的问题的疑惑点,具体解答详见正文。

  《办法》首先明确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广州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稳定就业等规定条件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广州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

  《办法》还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具体包括教育、医疗、户政、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儿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可以立户、入户,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当作本社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享受养老等家庭综合服务。

  备注: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中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人才绿卡主卡人员之一的,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⑶申购前缴纳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中断、补缴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不计在内);

  ⑹对双职工家庭,或有博士、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等人员优先配售供应。从购买程序上看,房源供不应求时摇号抽签,不轮候。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承购人不能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不能转化为商品住房),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一般都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项建设规划指标、使用良好性能不低于同一居住区商品住房中等水准。其中,以60-80平方米两居室或小三居室成套住宅为主,能适应地块形态插花布局少量60平方米以下和90平方米以上户型,由申购人根据居住需求和经济能力自行考虑选择购房面积大小。

  据介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前,首行要由代持管理机构办理评估,取得市场价作为参考。

  答:承购人可以按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给出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

  答:可以,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统一办理。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房,物权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办理”。

  答: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转让收入。

  答:没有差别,完全一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儿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可以立户、入户,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当作本社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享受养老等家庭综合服务。

  答: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车位、车库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由代持管理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管理,租赁给居住区住户使用。

  答: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再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不接受再次申购。再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答: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新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换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不接受换购申请。换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答:承购人可以按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给出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

  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目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第二条的规定为:“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按本市及国家规定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和利率由金融机构与购房人协商确定。

  答: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后,承购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其他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必须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在取得其他住房使用权之前,承购人可按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超过1年。

  如果不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承购人及其配偶将被追究违有协议违约责任,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惩戒。

  答:为避免违规出租、出借或其他违法使用问题,承购人有接受代持管理机构巡查实际居住情况的义务,巡查严格依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方式来进行,逐步采取与小区安保电子监察相结合的非入户方式。另外,如果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使用住房时,承购人应配合相关调查取证。

  答:弄虚作假的申购无效,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还,申购人需承担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依法惩戒、追究违约经济责任等不利后果。

  答:购房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具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占销售前同地段、同类型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产权份额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比例在销售公告时和售价一同公布,并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中载明。

  答:申购人申购前应仔细查看申购公告资料后再参加申购,尤其是做好自身经济能力衡量,一旦中签后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和《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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